第十九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转办署名举报案件实施检查时,要隐名摘要转办。
第二十条 举报案件的查处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县地税局管辖的,有关区、县局应本着便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应对各分局的所有涉税举报督办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后,要在接到举报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举报件,应由查案单位填写中间报告,说明情况,并拟定下一步工作方案,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
一般案件由查案单位具体办案人员填写结案报告单,报本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领导批示结果结案;市局转办的督办案件,其结案权限要报市局举报中心,经市局有关领导审批后,根据批示结果结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有的署名或匿名涉税举报结案以后,应按照市局制定的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举报案件要向市局报送处理结果
(一)总局交办、督办的;
(二)市局领导批办的;
(三)偷税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应缴未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市局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上报查处结果案件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举报件;
(二)结案报告单;
(三)《税务检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有关入库凭证;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具名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凡留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由举报中心待案件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信函或电话等方式予以答复,并做好答复登记;署名举报案件的答复工作统一由办案的单位举报中心负责实施。
对匿名举报案件,不予答复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