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涉税署名举报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原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采取挂号邮寄、特快传递和直接送达三种方式移交市局举报中心。对收到属于外埠管辖的匿名或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统一转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接到认为涉税金额较大,或者是处理较为棘手的重大匿名举报案件,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或电话报告市局举报中心,并按照市局举报中心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各类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是否立案
(一)凡举报内容详实、地址明确、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数据、凭证等资料,经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初步审定可以立案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二)对于举报案件内容不清,无查案线索,但举报人具有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的,举报中心应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举报线索,待举报案件内容、材料、线索充分后,予以立案;
(三)外省市地税部门要求协查的举报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查处的举报案件。
下列举报案件可不予立案
(一)举报情况不属于涉税问题或举报问题不涉及我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
(二)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无法查找或举报内容过于简单,无查案线索且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举报案件;
(三)举报案件情节轻微,数额过小,经评估无查案价值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涉税举报案件,应及时登记台帐,填写“举报案件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移交单、举报案件督办单,按各自的管辖范围管理、分办举报案件。
第十五条 市局举报中心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各种涉税举报案件和全市各分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所有署名涉税举报案件进行管理、筛选和分办。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各类涉税违法案件时,应积极热情接待,不得采取各种方式拒绝、推诿,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案件管理登记台帐。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接到反映干部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举报件,按主管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八条 各举报中心在系统内转办举报案件时,要完善手续,建立转办案件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