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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单位或个人以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分办、催办、监督、检查、协调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税务举报案件查处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掌握大案要案的核实定案情况;
  (七)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总结和统计工作;
  (八)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有关问题,定期提出工作报告; 
  (九)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答复与奖励;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组织、协调匿名举报、电话举报、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署名举报案件的查处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是单位或个人反映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举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市局领导批办的涉税违法案件。
  第七条 举报中心要设置专用电话和举报接待室,并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个人得到的举报信函应及时转交举报中心处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来访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录音),经整理后填写“来访接待记录单”,并由举报人验证后签字、押印;举报人不愿签字、押印时,接待人员应注明情况;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代表反映问题。
  受理电话举报时,应认真做好笔录,并向举报人酌情介绍有关税法知识,了解税务违法事实;电话记录应在原始记录基础上进行整理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到单位或个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信件时,应在电话记录单、信件和来访接待记录单上加盖“举报中心收文”专用章,并做好登记、编号。
  第十条 举报中心收到属于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将原件转本单位的办案部门进行查处,将复印件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属于其他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转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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