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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县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和区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上述部门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是本部门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表,是指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数字和文字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五条 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与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第六条 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批,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备案,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为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紧急调查事项,市统计局又无此项资料的,可以组织一次性统计调查,统计调查事后应当将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调查资料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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