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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三)农业税附加的调整
  对承包和经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承包和经营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业税不征收附加。农业税附加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农业税正税减免后,其附加相应减免。
  (四)农业税减免事项的调整
  调整农业税政策,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后,农业税减免税事项为:
  1、政策减免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山、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2)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A.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B.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其免税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未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C.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零星、分散地块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3)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免征农业税。
  2、社会减免
  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生活贫困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税。
  3、灾歉减免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三、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
  1、试行“定时、定点、定额” 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征收方法
  借鉴外省市和我市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农税征管工作的实际,试行“定时、定点、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的农业税“三定”征收方法。逐步取消上门征收农业税的方法。随着农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推行计算机打印税票,取消手工开票的落后方式。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在农业税代征机关或村民委员会设立固定的办税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代征机关在征期可因地制宜,在村委会设立临时征收网点,并事先通过税收公示告知纳税人集中缴纳。
  2、全面推广农业税收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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