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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地税部门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协调好各阶段的工作,对改革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调整农业税附加政策,调整农业税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
  1、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1)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用地;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农业用地;新开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它农业用地。
  (2)凡实行二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准,一般不再重新丈量。没有实行二轮承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有准确账目的,以账目注明的土地数量为计税土地面积;没有账目的或虽有账目但对记载的土地数量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和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3)对因自然灾害、依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和农村公益事业占地等减少的计税土地,应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具体办法由我局与市财政局、房地局协商后确定。
  2、计税收入的核定
  计税收入按照常年产量核定。常年产量以2001年前五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本市农业税主粮为玉米。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按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合成常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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