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
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京环保控字[2003]249号)
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避免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发布了《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结合本市特点,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分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除火力发电企业外,在本市辖区内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一律由我局污染控制处组织进行。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跨省生产活动的企业由我局商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后提出核查意见。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由我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核查内容
对申请上市的企业主要核查三方面内容:
1、达标情况:重点审查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是否满足本市的控制指标、近3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2、清洁生产情况:重点审查主要产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是否均达到100%等。
3、其他情况:重点审查是否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环保设施运行率是否达到95%以上,是否按本市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联网运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否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等。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应符合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外,还需审查以下四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是否造成现实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3、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和北京市明令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4、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否投向北京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