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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282号 2003年7月18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8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一并向增值税纳税人印发。
  同时,考虑到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设备已由中介机构安装,并完成了系统集成和调试,现可供纳税人正式使用,2003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为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3]241号)从本文签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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