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方式问题的批复
(京价(检)字[2003]330号)
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你站关于《进一步改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站请示内容,并就两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提醒、劝戒制。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劝戒,并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未纠正价格违法问题的,根据《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要认真规范地填写检查登记表,记录告诫内容、整改期限,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盖章,写明意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