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99号 2003年8月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新办和现有商业零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二、由于北京市今年爆发“非典”疫情的特殊原因,经研究,对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和本《通知》优惠政策的企业,2003年度的减免税起始时间暂按劳动部门发证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