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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
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 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并结合总局和市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时间安排,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推行工作。
  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的样式仍按京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随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样式及报送要求仍按京国税发[2002]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五、实行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按如下要求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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