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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并建立减征消费税抵减台账进行监控。抵减台账的内容包括: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本期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抵减消费税税额、截至本期末尚未抵减消费税余额。自2003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本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和应在本期抵减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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