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
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京价(收)字[2003]362号 2003年8月12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药监财函[20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市、区县药品检验所在开展药品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和委托检验等药品检验(收费编码:124003)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市、区县药品检验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