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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03号 2003年8月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市局已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02号)中明确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仍按照现行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市局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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