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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
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92号 2003年8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2000年底以前“大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自2002年四季度起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请各局严格审查上述应收未收利息,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规定,计入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基数部分,不得重复冲减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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