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调整后,应以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作为标准完成存款。
(2)每月申报期内,由信用联社对在本区县范围内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集中划拨,同时负责安排为个体工商户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机打完税证,并确保三个月以内以适宜的方式和汇道发送给纳税人。
信用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将专用机打完税证发送给纳税人的方式和渠道并将相关的计划、要求、通知等文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专用机打完税证由各区县信用联社向本区县国税局统一领取,并分别发到各信用社(分社),各信用社(分社)在缴款日(征期)利用系统打印出纳税人完税证;各信用社(分社)打印出纳税人缴款清单与事先设定好的代收国税系统个体工商户税款帐户科目核对无误后将完税证装订,并将各税种汇总金额在封面上注明,上交由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区县联社营业部);由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收妥完税证后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
(3)税款划拨当日,信用联社应及时汇总已划拨税款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划拨税款缴入国库。
(4)每月申报期结束后,信用联社应及时将划拨与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汇总清理并录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查阅信用联社所反馈的划拨与缴纳税款信息,及时办理已纳税户销号和对未缴纳税款业户的处理事宜。
(三)国税机关和信用联社双方的权责
1.国税机关
(1)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协议与本区县信用联社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为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副本,确认对方从已存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上划拨税款的权利及其他相关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及下属单位依照协议负责对本区县信用联社及下属单位的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有关代征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解答和培训。
(3)主管税务机关对信用联社配备的工作站及其网络设备专机专用。
(4)主管税务机关向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应纳税信息作为代征税款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信用联社按时提供完税凭证和缴款书,并说明税票领用、保管及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建立票证领、用、存台帐并监督正确使用,按月核查。
(6)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信用联社确定的专门机构划拨税款及税款缴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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