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04号 2003年8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信用联社: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纳税,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决定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到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并在近日正式签署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框架协议》。现就有关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工作事项安排部署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以自愿为原则规定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征收期前到开户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足不少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传输的核定应纳税额信息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基本运行方式。
1.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本区县信用联社之间实现联网(采用ISDN方式),双方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程要求按时完成有关纳税人各种纳税信息资料的汇集和整理以提供给对方查询、统计和使用。
2.个体工商户在本区县范围内就近选择信用联社下设的储蓄网点开立存款帐户,并将帐户设立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银行帐户号码、核定的应纳税额等综合信息录入与信用联社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4.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的变更情况、个体工商户的增减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调整情况录入与信用联社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每月申报期内,由信用联社按规定要求划拨税款并将所集中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具体程序如下:
(1)每月月底前,个体工商户在开立帐户的储蓄网点或本区县范围内信用联社下设的其他网点存入不少于核定应纳税额的存款。
对于未予办理存款或存款不足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得到信用联社反馈的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后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此期间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由信用联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