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3.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帐业户发生设置虚假帐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帐标准,不按规定建帐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核发与使用情况;
(7)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的税款代征情况。
4.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
4月1日至4月20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动员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此期间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顺利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业户自查阶段
4月21日至5月31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业户自查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于改过的机会。
(3)重点检查阶段
6月1日至7月31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是搞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集中检查工作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市场的名单,投入力量,集中开展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开展重点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认真研究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有枉法徇私,庇护违犯罪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与此同时,各局主管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的专业部门要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协调和配合,共同完成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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