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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5日)废止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
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3]1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和《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凡成功推荐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都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条件
  本市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从事无固定单位等灵活就业的须持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三、补贴标准
  每成功推荐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发给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申领补贴时间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1-10日(节假日顺延)。
  五、申领、审核和拨付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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