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期以上
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96号 2003年8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48号)第一、二条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财税[2002]156号通知所附保险企业的免税险种,自其取得第一笔保费收入之日起已缴纳的营业税,可进行税款冲减和退税。为简化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述险种已缴纳的营业税(缴入中央金库部分),可直接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