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当期货币资金”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指在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少于应纳税款时仅可就其差额部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且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说明材料(以下简称说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说明材料包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期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及时限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及时限
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说明材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报送其主管税务所(《审批表》和说明材料均按一式三份报送)。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审批程序
1.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
2.征管科对纳税人的《审批表》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经相关的业务科(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直属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