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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
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112号 2003年8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要求,现将呆帐税金清理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帐外呆帐税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围为列入帐外核算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及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帐外核算的待清理呆帐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1),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存,一份作为待清理呆帐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已依据“帐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为原始凭证记帐,清理核实无误的只需填报一份“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存即可),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将帐外“待清理呆帐税金”总帐和明细帐的调帐工作处理完毕。2002年4月编报3月份《待清理呆帐税明细月报表》时,按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
  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帐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外,严禁变动。
  (四)各核算单位在编报《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时,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呆帐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清理核实工作由主管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核算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二、对于2001年5月1日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各会计核算单位从2002年1月起,分户、分税种对其应征、入库和核销情况进行单独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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