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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九)网上复议。公民、法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申请行政复议,并按操作提示填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表》。防止公民、单位因不便前往公安机关,逾期丧失复议申请权。
  (二十)公开审理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室,对经审核同意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发出公告,允许群众旁听。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
  (二十一)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单位设立阅卷室,便于复议申请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查阅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便于群众行使知情权。
  五、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二十二)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权利。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确须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教师,允许其法定监护人或教师到场旁听,并可提交书面意见,在会宣读。
  六、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二十三)查询羁押情况。北京市所辖的所有看守所均应设立问询处,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在所羁押情况,统一接待其亲属、单位领导及律师的查询,在接待工作中应当认真解答问题,使用礼貌用语。增加执法透明度。
  (二十四)防止超期羁押。北京市所辖的所有看守所,均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认真填写《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通知主办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防止超期羁押或错误羁押。
  (二十五)保障申诉、控告权。在看守所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诉材料或揭发、控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当日转交有关部门,并及时登记。保障在押人员行使申诉、控告权。
  (二十六)告知合法权利。看守所应当按照不同诉讼阶段告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使在押人员了解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保障在押人员的知情权,防止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七、其他执法、管理事项
  (二十七)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市公安局及各分、县局设立规范性文件文本自由索取处,提供本单位制订、发布,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文本,供群众自由索取;并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在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公布。确保公民的知情权。
  (二十八)网上年检。为便利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公安机关推出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办理各类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年检的所有手续。简化办理手续,防止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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