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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律师要求之日起4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逾期不安排的,律师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上级公安机关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防止影响律师依法执业。
  (十一)律师参与治安、行政案件。为便于当事人更加充分地行使权利,自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防止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影响其行使合法权利。
  (十二)律师参加劳动教养聆询。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拟被劳动教养人和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确保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公开、公正。
  (十三)律师接待。各分、县局均应在看守所应设立律师接待处,统一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时间;对于律师因无法联系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由律师接待处先行受理申请并代为转达。便利律师依法执业。
  三、办理治安、行政案件
  (十四)治安案件立案。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在7日内查清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的,立即通知报案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防止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十五)警械具使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除违法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可能脱逃、行凶或有其他危险行为外,不得使用警械具。尊重违法人员的人格,防止造成人身伤害。
  (十六)治安、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案件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确有特殊原因,在2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办案单位应在2个月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十七)治安案件公开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调解,允许公民旁听。确保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开、公正。
  (十八)责任公开认定。为了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重新认定,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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