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在2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20日届满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防止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三)继续盘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应立即制作北京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盘问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盘问检查人员,并立即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因有碍侦查或身份来历不明等暂时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盘问检查通知书》上注明,上述情形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四)告知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同时,向其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不识字或不通晓汉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为其宣读或翻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五)鉴定结论的告知。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知情权,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收到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后48小时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六)撤销案件。对于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撤销案件的,应当在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后48小时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解除扣押、冻结。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冻结的存款、汇款,应立即逐件组织调查甄别;经甄别,确定不属于涉案物品、款项的,应当立即发还;对未及时发还的,被扣押人及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上级公安机关应立即甄别,依法办理。防止在侦查工作中的不当扣押、冻结行为。
(八)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利于缓解矛盾,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受害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以据此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九)自诉案件。对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先行受理并进行甄别;对经甄别确定被害人确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并告知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防止因管辖发生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