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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3]854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对公安工作的有关批示和市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精神,把市局党委关于“执法为民”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到各项执法工作中去;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执法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执法为民见行动”推行“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活动,并将“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向社会公布。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立即组织全体领导、民警,特别是刑侦支(大)队、治安处(科)、派出所等基层办案部门的民警认真学习;要将“30项措施”的内容传达到每一位基层执法民警,不留死角。不得出现在措施公布后执法民警还不了解内容的情况,更不得以此为借口不予落实。
  二、立即着手做好落实“30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想方设法解决与之相配套的硬件设施。不得在措施公布后以条件不具备为由不予落实。
  三、立即抓紧研究相关工作细则,并通过清理执法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30项措施”内容相抵触、矛盾的规定进行修改,统一规范要求。
  四、各级领导在贯彻落实“30项措施”工作中必须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并以此作为提高民警素质和执法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对责任不落实,贯彻不到位,造成失信于民后果的,要依照市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受理。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有侦查办案权的刑警队、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必须受理,不得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绝、推诿;对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应先行受理,制作笔录,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在明确管辖权后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48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而管辖权明确的案件,接报单位应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并确认具体接待人后,再告知报案人前往办理。防止有案不接,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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