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函[2003]347号 2003年9月3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的上一公历年度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本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免税劳务的纳税人。
三、各单位接本通知后,按本通知要求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向本通知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下达《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限期内未申请的按本通知第一条处理,执行时间自2003年11月1日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前申请过未被批准但今年内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也按本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