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市局级(包括市局各业务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情况为企业良好信息。
第九条 市局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局属各有关执法单位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负责信息的统一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条 治安总队、交管局、消防局、内保局、技防办、网监处、公交分局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报送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
信通部门负责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技术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分、县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业务分工,分别报送市局主管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8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登陆公安专网,录入各类企业信用信息。
市局各业务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对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有关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属于警示信息,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有关材料的,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等决定做出同时告知当事人之日起三个月后,填写《企业警示信息登记表》,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写《移送企业警示信息通知书》,连同该警示信息的有关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同时登陆公安专网,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各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通过政务专网,将企业信用信息导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警示信息的有关书面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公安机关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的,由市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信息的决定,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书面答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