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归集
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3]851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办公室反映。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各级执法单位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根据《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专项许可、表彰奖励以及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四类信息构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
第四条 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专网向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布,实现政府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企业警示信息、企业良好信息通过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身份信息:
(一) 依法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专项行政许可或注销、撤销资质、许可的情况;
(二) 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提示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警示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作出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或安全合格证、批准文件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