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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归集
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3]851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办公室反映。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各级执法单位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专项许可、表彰奖励以及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四类信息构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
  第四条 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专网向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布,实现政府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企业警示信息、企业良好信息通过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身份信息:
  (一) 依法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专项行政许可或注销、撤销资质、许可的情况;
  (二) 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提示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警示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作出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或安全合格证、批准文件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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