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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

  (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认真核实重复登记情况,确认重复登记户的“企业状态”和其重复登记具体情况--技术监督局代码重复、单位名称重复,法定代表人重复、是否办理过变更(名称、地址)手续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清查,确认无误后进行处理。
  (二) 统一规范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对重复登记户进行清理,确保全市清理工作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做到规范高效。
  (三) 注重服务的原则。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按照市局有关纳税服务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清理的方式
  市局将重复登记名单分区县下发到各单位,各单位按照名单对重复登记户分清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 对于在原主管税务机关以吊销户(确认为非正常户12个月以上)或非正常户存在,在新主管税务机关以正常户存在的纳税人,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做转出注销处理,并向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户最后一次购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税款缴纳情况,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追缴和结票。
  在原主管税务机关以吊销户或非正常户存在,在其他区县是正常户,纳税人名称和技术监督局代码相同,但法定代表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同上。
  (二) 对于同时以正常户存在,且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仍有经营场所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换发为《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号为18位。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域码;中间九位为其总机构领取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号码;后三位为税务登记顺序码,其第一位为N,后两位为顺序码。
  (三) 对于同时以正常户存在,且纳税人属于正常转户(注册地址与主要经营地址一致),但原主管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做转出注销处理的,应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转出注销处理。
  (四) 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吊销户,在其他区县是注销户的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做注销处理。
  (五) 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吊销户,在其他区县是正常户,且技术监督局代码相同,纳税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同。此种情形属于因组织机构代码发放错误或其他手工录入错误等导致出现重复登记现象,各单位应在系统中修正错误,不做清理,并责令纳税人向技术监督局申请更换组织机构代码。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吊销户曝光。
  (六) 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吊销户,在其他区县是非正常户。原主管税务机关做注销处理,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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