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附件1、2”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一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5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本市地税系统重复税务登记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清理重复登记户是规范全市征管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树立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形象的重要工作,同时也将为税务登记集约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进展十分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市局的部署,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对象、范围、标准和时间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标准:对全市范围内重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进行清理。清理工作以工商“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有效期限”为确认标准。
(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从2003年9月10日起至11月10日结束,各局应在2003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第二阶段:市局检查阶段,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12月10日止,市局将对各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四季度重要考核指标。
三、清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