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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349号 2003年9月5日)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份已取消《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和核准制度,为规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企业,统一提交以下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帐号;
  (五)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六)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七)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经营企业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认定生效。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及管理
  (一)由于钻石、钻石首饰与铂金、铂金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致目前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样式设计未能完全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经请示总局、省局并得到明确答复,可由我市自行印制《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供企业使用。新版《证明单》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同时停止使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好剩余的《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结报缴销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上缴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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