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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住宅区及
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发[2003]1190号)


各分局,规划监督执法大队,各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
  现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的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内容,并且符合国家、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及其它有关规范要求。
  二、各审图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审查,凡不按《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项目,审图机构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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