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管部门负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员及时进行告知、劝导,并护送到救助站;对在救助活动中发现的违反市政管理行为的人员及时予以处罚,对于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引导、护送到接济站的人员,出动车辆及时予以护送。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救助活动中发现的患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和护送。
三、明确重点,突出实效。各区县有关部门在日常救助工作中要明确重点,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对集中的重点繁华大街两侧、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下涵洞、地下通道、公园风景游览区、交通枢纽、大型商厦门前、商业繁华区周边等地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告知、引导、护送、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做好引导和护送工作,使被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易于出没、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天安门地区、中周海周边、市委市政府周边、长安街沿线、使馆区周边、重点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王府井、西单、北京站、西客站等地区,有关部门更要列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出动力量每天开展救助活动,并将日常救助纳入综合治理,力争第一时间发现并告知、引导和护送,减少社会影响。
四、建立机制,定期联合救助。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日常救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县实际,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城管、公安、卫生部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的联合救助活动。在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要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区县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的集中联合救助活动,维护此期间良好的社会秩序。市委、市政府领导将对各区县工作开展及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推动各职能部门联合救助工作开展。
五、明确政策界限,做好接收工作。各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进行告知、引导和护送,保证他们及时得到救助。对于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强正面宣传,耐心教育、劝导,搀扶其到民政部门接收救助,对在联合救助工作中发现的被救助人员,要按照属地、对口原则送往各指定救助站,对于在公交、地铁、火车站上发现的被救助人员,要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就近引导、护送。对于各有关部门引导、护送以及求助者自行到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救助站要认真做好登记、接收工作,保证有关部门引导、护送的被救助人员及时进站获得安置。
六、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互通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向市筹备工作组反映,为制定本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准备。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主动沟通情况。市民政部门要将各救助站每日到站求助、有关部门护送及救助站实际接受人数认真统计,及时分送有关部门,便于指导和推动救助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