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通知
(京公治字[2003]950号)
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县局、城管监察大队、卫生局:
8月1日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在城八区分别设立了救助站或救助咨询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救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为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做好日常救助工作,市政府提出,在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前,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体现我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活动。各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区(县)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开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和联合集中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使《救助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发挥职能。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各救助站做好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中发现、引导和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等工作,保障被救助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加强对社会面、重点地区巡视、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劝导和护送;负责与各省市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接回被救助人员。
(二)公安部门配合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日常救助工作,对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予以告知、引导和护送;对民政、城管等部门在救助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有关部门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妨碍公务人员,及时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