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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精简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精简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255号 2003年9月19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精简审批权限的通知精神,结合CTAIS(深圳优化版),市局决定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并明确一些原来不够清晰的流程,现下发给各单位,请于CTAIS(深圳优化版)上线时同时起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责令认定、暂停、恢复的流程属新的业务流程,其流程按照按管理科或检查科的经办人员、科长到分管局长来设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取消、责令认定的提请由管理科和检查科负责,同时按照“谁提请,谁处理”的原则,送达通知书,跟踪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和IC卡的缴销等事项。
  另外系统自动对未按时办理转正、年审以及销售额达到标准的责令认定处理之后,由系统自动处理生成通知书发待办事宜给管理科,由管理科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流程取消税政科审批环节,由管理科直接传递到分管局长终审。
  对于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变更流程,比照其认定流程,由税政科经办人员核准即可。
  二、税务登记问题
  (一)开业登记:取消“税务登记专业管理岗”,受理、审核、发证、税种登记全部由申报科“税务登记岗”窗口岗位完成;税种登记的变更由管理科的综合岗负责。
  (二)变更登记:涉及税种变更的由管理科综合岗负责。
  (三)停业登记:采用核准制(告知未结事项形式),发票、稽查、征收环节已核准的双定户由税务登记岗核准停业。
  (四)跨区迁移:采用核准制(告知未结事项形式),取消申报科科长审批,税政、发票、稽查、征收、金税工程环节核准后由税务登记岗完成;迁入的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岗办理“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将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取消税收优惠及资格、抄税及缴销“两卡”等环节从受理后的必经环节改为受理前的选择性环节,有未结事项才相应办理,并且取消各环节在CTAIS《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的签署意见。受理后,非双定户需提请稽查并向稽查局查询案件信息,结案后直接由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并核准注销;双定户受理后直接由CTAIS系统取消定额信息,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并核准注销,取消申报管理科科长及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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