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
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
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657号 2003年9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一)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格认真,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实物发放岗位及复核管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销售专用发票时,对纳税人的作废发票应加强审核,如发现纳税人作废发票量大或有异常,应列入监控范围。根据京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在每次领购新发票前,要求其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税务机关对表内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三)各局应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服务单位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按要求正确操作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减少和避免失误。
二、纳税人购买因税务机关错误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错号专用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述问题后,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一)纳税人未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纳税人应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