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规委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评审,以及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持身份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的申请表报市规委(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弄虚作假,不能保证申请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或不能达到评标专家标准的,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市规委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评标专家,市规委颁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 对有特殊专长的专家,经市规委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名,市规委可直接聘任,颁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第九条 市规委对评标专家按专业、供职单位进行分类编号,并对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市规委每两年对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市规委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签注继续聘任意见,复审不合格的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从评标专家名册中除名,不得在参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工作。
(一)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二)泄露与评标有关内容的;
(三)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不应接受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能够随机抽取。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从专家名册中指定。
第十三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