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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发[2003]1236号)


委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建立、使用及管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条 专家名册由市规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10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建筑、结构、岩土工程等还应具备一级注册资格,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专家应主持过建筑单体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含同等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第五条 市规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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