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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报送《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3]6号)


  为加强对纳税人使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就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填写新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二、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须在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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