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3]36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
临时救助应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居、村委会以及工会、残联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