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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通知
(京环保控字[2003]357号)


各区县环保局: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第1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收到我局转送的新化学物质予以登记或免于申报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后,要前往现场对登记事项进行核对,检查事故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落实情况,发现情况不符的,要逐级上报。
  二、督促登记证持有人按照《办法》十九条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批次实际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新化学物质在本区县转移)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有关区县环保局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将其中两份报送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新化学物质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县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填报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一式四份,有关区县环保局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将其中两份报送市环保局,一份送接收地环保局并附新化学物质予以登记或免于申报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接收地环保局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管材料后,应按照本通知前款要求实施监督。
  新化学物质转移出本市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填报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一式四份,有关区县环保局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将其中两份报送市环保局,一份寄送外埠接收地环保局并附新化学物质予以登记或免于申报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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