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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21日 京地税农[2003]566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农业税公示适用于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到户、税款由农户缴纳的地区。
  第三条 农业税公示的主要事项:
  (一)纳税农户的基本税源情况:纳税农户姓名、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
  (二)缴纳税款的所属期限、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类型、实征税额;
  (三)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市、区县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需要公示的其他税收事项;
  (五)张榜公示须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公章。
  第四条 农业税公示时间及地点
  农业税公示时间为农业税征收期开始日的10日前,公示地点为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区县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农业税公示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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