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药品进口企业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经营、生产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已成为全国18个药品进口口岸之一,按照《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凡从深圳口岸进口的药品必须到深圳市药监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为了解、掌握我市目前药品进口的基本情况,尽快建立我市药品进口企业的档案,保证药品进口备案工作依法、高效进行,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管,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药品进口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已于2003年8月18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认真学习《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分别是:www.sda.gov.cn;www.gdda.gov.cn);
二、请开展药品进口业务的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认真填写《药品进口情况调查表》、《企业申报办理药品进口业务人员情况表》,并于2003年11月20日前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