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486号 2003年12月24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
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尤其是这次清算需要确定陈欠退(免)税款及贴息等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退税机关责任重大。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对清算工作不力、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2003年是我市生产企业全部审核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分局的第一年,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单位应周密组织,切实做好清算及催报、审核工作,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动员和切实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申报出口退税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及有关清算表格;二是要认真负责、层层把关,保质、保量、及时进行审核,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三是认真做好建立台帐和有关退税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三、于出口货物离境日期的界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会同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深圳海关联合制发《关于今年12月份涉及退税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的通知》(深外经贸计(2003)80号),明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单位应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防止企业将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混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