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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332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企业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凡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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