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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四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327号 2003年12月22日)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二条涉及的视同内销征税问题,待市局确定具体操作措施后再行明确。
  二、《通知》第四条涉及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其出口货物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通知》第九条涉及的小型出口企业标准问题,待市局研究后再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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