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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求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报送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求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3]11号)


  为加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的资料报送管理,根据《关于规范<海关专用缴款书>流转的通知》(深入银发[2003]306号)要求,现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报送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无须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只需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深圳海关的完税凭证与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报送方式一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纸制资料,也可通过电子信息采集软件打印生成明细表。该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其他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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