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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
(深工商公告[2003]10号 2003年12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从200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2003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参加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罗湖、南山、宝安、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辖区的内资和私营企业,按照注册住所或地址,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申报年检;福田、盐田两区的内资和私营企业,按照注册住所或地址,向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申报年检。
  二、特区内有机动车辆经营项目的企业、各类有经纪经营项目的企业、专业市场分局管辖的专业市场内的企业,向专业市场分局申报年检。
  三、广告经营企业在辖区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盐田和大工业区在分局综合科)办理年检。
  四、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拍卖行、典当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向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申报年检。
  五、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办法和地址另行通知。
  六、连锁经营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企业、大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按照注册住所或地址,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工商分局集中申报年检。
  七、银行、保险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大型连锁企业跨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可由其总部集中向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申报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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