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F通道管理的企业,如发生走私或违规等情事,由海关按《
海关法》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F通道管理企业出现改制或改名等情况,如需继续保留F通道管理待遇,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定期清理
1.已列入F通道管理时间满半年的非A类管理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和7月1日至31日进行清理。经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停止给予出口F通道待遇:
(1)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其中在1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上年度的下半年;在7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本年度的上半年,下同)没有出口额的;
(2)非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出口额低于20万美元的;
(3)半年出口报关单差错率超过5%的;
(4)发生走私行为的,或发生违规行为、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5)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6)拖欠海关税、费的。
2.对因上述(1)、(2)、(3)情况之一被取消"F通道"管理的,由主管海关通知相关企业。
3.对因上述(4)、(5)、(6)情况之一被取消"F通道"管理的企业,由主管海关进行公告,2年内企业不得再向海关申请F通道管理。
(三)经海关风险管理部门审定,A类下调为B类管理或B类下调为C类管理的企业,停止实行F通道管理;由A类下调为B类管理的企业可按B类管理企业的条件重新申请实行F通道管理。
(四)年度未参加或没有通过年审的F通道企业,取消F通道资格。
五、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3年第6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根据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实施F通道管理。
企业如发生下列情事,海关停止实行F通道管理:
1.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没有出口额的;